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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宣講系列|秦高益:與時俱進的婚姻編

發(fā)布時間:2020-09-30     來源:民進杭州市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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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980年9月10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(以下簡稱《婚姻法》)通過,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01年4月28日進行了修正。

  1991年12月29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(yǎng)法》(以下簡稱《收養(yǎng)法》)通過,1992年4月1日起施行。1998年11月4日進行修正。

  《婚姻法》和《收養(yǎng)法》在陪伴和服務人民幾十年得過程中,對于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發(fā)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。但隨著經濟社會、婚姻觀念的變化,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、新問題。據此,2020年5月28日,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以下簡稱《民法典》)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在原有《婚姻法》、《繼承法》的基礎上,再結合社會發(fā)展需要,作出了與時俱進的變化。

  對禁止結婚條件的修改

  原《婚姻法》第10條規(guī)定:婚前患有醫(yī)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,屬于婚姻無效。隨著現代醫(yī)學的發(fā)展,醫(yī)學上至今沒有對于哪些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疾病有明確的規(guī)定,這給實際審判中界定無效事由造成了一定的難度。同時,禁止患有疾病的人結婚、將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作無效宣告,某種程度上法律干預了婚姻自由,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1051條明確了:婚前患有醫(yī)學疾病“不再構成婚姻無效事由,而是可撤銷婚姻的事由。將是否結婚的最終決定權交給當事人本人,前提是患病一方在結婚登記前要履行告知義務,否則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

  由上述法條可以看出,首先,有權行使婚姻撤銷權的機關僅限于人民法院;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僅為結婚登機前一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,不再以結婚后是否治愈為限,即使婚后重大疾病已經治愈,只要婚前未如實告知,另一方仍可請求法院撤銷婚姻。其次,《民法典》賦予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配偶選擇權,如果配偶不介意一方患有重大疾病,該婚姻繼續(xù)有效,法律不予直接干涉,這其實更體現了對婚姻自由的尊重。

  增設“離婚冷靜期”

  據統(tǒng)計,僅2019年,全國結婚登記人數有947.1萬對,而離婚卻有415.4萬對,中國離婚率已經連續(xù)16年上漲。離婚率的不斷上升,也引發(fā)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。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中最受大眾關注的就是增設了所謂的“離婚冷靜期”。

 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
  前款規(guī)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,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(fā)給離婚證;未申請的,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。

  離婚冷靜期只限于協(xié)議離婚,旨在減少草率離婚、沖動離婚,改變現行登記離婚即申即離的現狀,給予當事人適當的時間冷靜,從而更理性的看待離婚。同時,離婚冷靜期也存在附設的適用條件,即不存在家暴等情形。如一方出現有家暴、虐待、遺棄等行為,甚至嚴重威脅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時,通常的做法是建議通過訴訟程序離婚。起訴離婚期間,甚至起訴離婚之前,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

  離婚冷靜期作為新設的制度,可以預見,在實際實施以后,可以一定程度緩解沖動離婚,但是也會由此引發(fā)新的問題,這是不可避免的,每一個新的事物、制度,總是伴隨著正向推動和負面作用,在不斷調整中趨于完善。

 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

  《婚姻法》第40條規(guī)定: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,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協(xié)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。以體現對弱勢方的利益保障、平等原則下對弱勢方的保護。但是根據上述法條可知,該條適用的前提是雙方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,但是長期以來,我國采用的都是法定財產制為主,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,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極少,這也導致了該制度在實踐中很少有適用的空間,基本成為看上去很理想但缺乏可操作性的狀態(tài)。

  隨著經濟發(fā)展和社會觀念的變化,更多的女性進入職場,但在工作的同時依舊承擔著家庭的大部分勞動,女性負擔著職場工作和家務勞動的雙重壓力,她們對家庭的貢獻,離婚時法律應當有所體現。

  《民法典》第1088條: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、照料老年人、協(xié)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,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,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。具體辦法由雙方協(xié)議;協(xié)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決。離婚家務勞動經濟補償不再以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為前提。這一修改體現了民法總則公平原則的精神,反映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對于無酬家務勞動價值的進一步肯定,很大程度上保護家庭生活中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女性,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。至于具體應當如何補償,條文只是一般性地規(guī)定“雙方協(xié)議;協(xié)議不成,由法院判決”,并無任何補償標準和參考要素。具體可參考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、婚姻關系存續(xù)時間、一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、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等因素。

  明確訴訟離婚被駁回后分居滿一年準予離婚

 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,是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中裁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主要標準,但法官在認定感情破裂時,存在一定的主觀性。在法律實務中,也會存在離婚訴訟“久調不判,久判不離”的現象,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訴訟離婚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。

  現《民法典》在原《婚姻法》的基礎上增加了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,雙方又分居滿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,應當準予離婚。”

  《民事訴訟法》規(guī)定原起訴方如堅持離婚,只能在六個月以后再次起訴離婚,這是對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方準予其再次起訴離婚的時間規(guī)定,本質上是訴訟程序問題。而《民法典》中關于“駁回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“,這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實體理由。另,即使當事人在間隔六個月以后再次起訴離婚,如沒有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法院也不會必然判決離婚;但根據現《民法典》的規(guī)定,駁回離婚后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,法院應當認定感情破裂,準予離婚。

  同時,現行法律僅承認分居是一種事實狀態(tài),是法院認定夫妻是否感情破裂的事由之一。從法律效果來看,分居既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,也不必然引起子女撫養(yǎng)、財產性質認定及分配在法律意義上的變化。分居是離婚的輔助手段,不是離婚的法定前置程序。

  家庭是人們最溫馨的港灣,民法典順應社會發(fā)展,用一條條法條關懷著每一個家庭、每一個個體。家庭也是社會的基本細胞,要注重優(yōu)良家風的樹立和維護。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編中明確規(guī)定:“家庭應當樹立優(yōu)良家風,弘揚家庭美德,重視家庭文明建設。”民法典以一系列制度安排,促進家庭和諧,從而推進社會更好更快的發(fā)展,讓家庭文明建設成為新時代中國法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。

 ?。ㄇ馗咭?,浙江志和律師事務所主任,杭州律師《民法典》宣講團成員,杭州民進開明法律專家團成員,蕭山區(qū)“七五”普法講師團成員,浙江省聚心企業(yè)家助學公益促進會理事)

作者:     責任編輯:張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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